行業新聞
2024年1月的國資委網站政務咨詢欄目熱點問答詳情如下。
一、關于司法拍賣中評估報告是否需要備案的問題咨詢
問題:
國有企業參與人民法院司法拍賣購買拍賣資產時,法院會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此種情況下評估報告是否需要備案?
國資委回復:
問題所述情形,企業無需對由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備案,但是企業應采取盡職調查等方式充分了解拍賣資產的價值、風險等因素,確保交易價格公允、合理,符合企業預期
二、關于國有資產評估結果備案范圍的問題咨詢
問題:
國有資產評估完畢并出具評估報告后,需要向國資委備案的范圍和標準是什么?哪些報告可以不備案,備案有無金額下限的要求?
國資委回復:
一、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第四條,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
二、根據《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第二條,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依照相關法律和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擬通過公開掛牌方式轉讓賬面原值低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存貨、固定資產等,可以不對相關標的進行評估。
三、關于國有企業將其專利實施對外許可的問題咨詢
問題: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企資產(專利)轉讓需要評估和進場交易,但并未對國企僅就專利實施許可是否應評估或進場交易作出規定。請問,若國有企業將其所有的專利對外實施許可(排他性或非排他性),是否需要履行資產評估的程序?是否需要履行進場交易的程序?
國資委回復: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推進中央企業知識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科創規〔2020〕15號)第九條規定,允許中央企業在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收購時,通過評估、協議、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問題所述國有企業將專利對外許可,可以通過評估、協議、掛牌交易、拍賣等多種方式確定價格。
四、關于出售全資國企開發的商業辦公用房的問題咨詢
問題:
全資國有企業開發的商業辦公用房,在銷售時是否需要履行國有資產轉讓的審批手續?
國資委回復: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銷售產品的行為不屬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的規范范圍,不需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
五、關于未經國有產權登記的國有股權轉讓的問題咨詢
問題:
未經國有產權登記的國有股權,轉讓是否需要進場交易?
國資委回復:
一、按照《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令第29號)第三條,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其投資參股企業,應當納入產權登記范圍。
二、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第二條、第三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即企業產權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來源:國務院國資委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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