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新聞
2023年10月的國資委網站政務咨詢欄目熱點問答詳情如下。
一、關于國資企業股權轉讓相關問題的咨詢
問題:
在一家國有控股公司中,如果非國資股東轉讓股份給國資股東,請問這種情形下需要進場公開交易嗎?
國資委回復: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第三條第一款,企業產權轉讓是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32號令中企業產權轉讓行為規范的主體是轉讓方,即轉讓方是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其轉讓所持企業股權應當按照32號令相關規定進場交易。因此,非國有股東轉讓所持國有企業股權的行為不屬于32號令的規范范疇。
二、關于將《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用于企業商業行為是否需要授權的問題咨詢
問題:
針對貴單位編制的歷年《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我司想用于商業行為,是否需要授權?還是可以直接加工處理后即可使用?
國資委回復:
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由國務院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績效評價有關規定及實際工作需要測算編制而成,供開展行業對標和績效評價工作參考,不得用于商業行為。
三、關于國有控股企業招投標及進場交易的問題咨詢
問題:
國有控股企業其主營業務為某類資產的租賃和銷售服務,這個國有控股企業采購該類擬用于租賃、售賣的資產時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標程序?國有控股企業處置(包含銷售)租賃物、售賣主營涉及的資產時是否適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需要進場交易?
國資委回復:
國有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銷售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的行為不屬于32號令的規范范圍,不需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
如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不動產屬于企業日常經營活動,該種行為不屬于32號令規范的范疇,不需要進場交易,可按照行業慣例方式進行銷售。如相關物業列入轉讓方的固定資產,該等固定資產的轉讓行為應按照32號令的相關規定履行進場交易程序。
四、關于如何認定公司實際控制人以及國有屬性的問題咨詢
問題:
1.請問如果A公司為中外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中,國資股東持股比例與外方股東持股比例相同,都為40,且同為最大股東。那么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誰?我們該如何定義公司的國有屬性?
2.B公司作為A公司旗下的上市公司,A公司為B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那么作為上市公司的B公司是否需要有國有企業標識?
國資委回復:
1.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四條,按照公司股權結構,結合投資關系、股東協議、公司章程、是否存在一致行動人或其他協議安排等情況進行綜合判定,國有股東能夠對公司的戰略規劃、經營決策等行為進行實質性支配控制和有效貫徹,且足以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即可證明國有企業對標的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
2.按照《關于進一步明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產權〔2018〕760號)第三條,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擬首次在證券交易所申請發行股票并上市,其股東符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 證監會令第36號)第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所規定情形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標識管理。
五、關于國有企業是否可以對子企業借款的問題咨詢
問題:
《關于印發關于推動中央企業加快司庫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2〕1號)第三(八)條提到“原則上對金融子企業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參股企業不得提供借款”;《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資金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12〕45號)第三條提到“對閑置資金運作和理財要依法合規,禁止對集團外企業拆借資金”。上述管理要求中均未提及集團內子企業,是否可以理解為可以審慎開展對子企業的借款,并且不限定是否超股比?
國資委回復: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資金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12〕45號)已廢止。根據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加快司庫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要求,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企業提供借款,金融子企業在批準業務范圍內開展的對外借款除外;對子企業借款要綜合評估風險收益審慎開展;原則上對金融子企業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參股企業不得提供借款,確有必要的需經集團董事會批準。其中,對子企業的借款應在充分評估借款風險和收益的前提下審慎開展,對是否可超股比提供沒有限定。
來源:國務院國資委官網